中国围棋业余段位级位制.doc
1 中国围棋业余段位级位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推动业余围棋的发展,建立并规范业余围棋等级体系,特制定 本段位、级位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段位、级位制适用于参加中国围棋协会或各级体育局所辖的围 棋组织举办的围棋比赛的业余棋手,业余段位不与职业段位相衔接。 第二章 段位级位设置 第三条 段位、级位单位 段和级为围棋业余段位级位的基本单位。业余段位、级位以阿拉 伯数字表示。 第四条 业余段位、级位的设置 业余段位共分七个等级,最高是 7 段,以下依次分别为 6 段、5 段、 4 段、3 段、2 段、1 段。 业余段位下设级位,级位可分为 1 级、2 级至 25 级,1 级最高。 但级位证书只印制 1 级、2 级、5 级、10 级、15 级、20 级、25 级等共 七个等级。 第三章 段位的授予 第五条 段位授予 中国围棋业余段位的授予方式如下: 2 (一 )由中国围棋协会或各级体育局所辖的围棋组织举办围棋比赛, 根据比赛的等级、规模及棋手所取得的成绩,授予相应的段位。 (二 )由中国围棋协会指定的鉴定棋手推荐,经中国围棋协会审核, 授予相应的段位。 (三 ) 根据中国围棋协会确定的其它方式,授予相应的段位。 第六条 证书的制作及颁发 业余段位级位证书由中国围棋协会统一制作,并由其颁发。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解释 本规定由中国围棋协会负责解释。其他文件和本规定不一致的, 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生效 本规定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3 中国围棋业余段位级位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保证《中国围棋业余段位级位制》的正确实施,公正、高效地审批、授 予业余围棋手段位、级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审批及代理机构 第二条 审批机构 中国围棋协会是业余段位的审批机构,负责业余段位的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一级代理机构设置 省级体育局、解放军体育部门和行业体协所辖棋院、棋类协会以及围棋协 会,在通过协会年度审核后,经中国围棋协会授权,成为业余段位审批的一级 代理机构。未经审批,在省级体育局等单位的所辖范围之内,只能设置一个一 级代理机构的实施部门。 第四条 一级代理机构职责 一级代理机构应当配合中国围棋协会完成相关业余段位的各项工作,包括 每年定期举办业余围棋段位赛,对达到规定标准的棋手授予相应段位。 第五条 一级代理机构权限 一级代理机构有权直接审批 5 段(含)以下的段位称号的申请。 第六条 二级代理机构设置 地区和省辖市体育局所辖棋类协会以及围棋协会经一级代理机构授权,可 以成为二级代理机构,负责 3 段以下段位的审批。 第七条 二级代理机构职责 二级代理机构应当配合一级代理机构完成相关业余段位的各项工作。二级 代理机构不履行职责时,一级代理机构有权暂停或取消二级代理机构对于业余 段位的审批权。 第八条 三级代理机构 一级或二级代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决定授权县级体育部门成为三级代理 4 机构,三级代理机构负责审批 1 段称号。 第九条 代理机构年度资格审核 中国围棋协会负责对业余段位证书的一级代理机构实施年度资格审核制度。 通过本年度审核的一级代理机构获得下一年度的代理资格,并取得网络帐号。 未通过年度审核的一级代理机构将自动失去下一年度的代理资格。 中国围棋协会将在每年的 3 月份公布审核名单,并在中国棋院网上公布一 级代理机构的有关资格方面的资讯。 第十条 资格审核内容 中国围棋协会对一级代理机构年度资格审核内容如下: (一 )一级代理机构所辖区的上年度发证情况。包括:发证人数、棋手姓名、 性别、年龄、段位、发证时间、证书编号、单位及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和电话 号码等项。上述情况由一级代理机构于次年 1 月 1 日至 31 日通过自己的网络帐 户在中国棋院的网站上进行登记。网站访问困难的单位,可以用特快专递的方 式提交,但应当同时附交电子版本。 (二 )一级代理机构所辖区业余段位赛情况。 第三章 段位授予标准 第十一条 段位授予 业余围棋的段位授予标准如下: 7 段:在中国围棋协会组织、主办或经中国围棋协会批准的全国性业余围 棋比赛中获得冠军者。 6 段:三个(含) 以上省级单位参加,且其中 5 段棋手不少于 30 名,棋手总 人数不少于 50 名。在该类赛事中位列前六名的棋手(前六名中已有 6 段称号的, 名额可顺延)。 5 段(含)以下:可以由省级体育局、解放军体育部门、行业体协所辖棋院、 棋类协会、围棋协会直接批准授予。 3 段(含)以下:可以由地区和省辖市的体育局所辖棋类协会、围棋协会直接 批准授予。 1 段:可以由县体育部门直接批准授予。 6 段以上称号由中国围棋协会负责审批。符合授予 6 段、7 段条件的围棋比 5 赛,主办单位须在赛前向中国围棋协会申报,并且有二名以上国家级裁判员主 持竞赛裁判工作,经批准后其比赛成绩方为有效。 第四章 段位鉴定 第十二条 鉴定棋手 鉴定棋手是经中国围棋协会批准,取得对业余棋手的棋力进行鉴定的资格 的职业棋手。 第十三条 鉴定棋手批准条件 鉴定棋手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 年满 25 周岁; (二 ) 段位在五段 (含)以上,并持有注册证; (三 ) 身体健康,具有责任感,能胜任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鉴定棋手批准程序 一级代理机构完成年度注册工作之后,应立即向中国围棋协会提出所辖的 职业棋手担任鉴定棋手的推荐名单。在中国围棋协会任职的职业棋手可由协会 直接推荐。协会根据职业棋手的工作表现和实际工作需要,于注册工作全部结 束之后,正式颁布下一年度的中国围棋协会和一级代理机构鉴定棋手名单。 第十五条 鉴定区域 鉴定棋手原则上在本人被推荐地开展鉴定工作,非经中国围棋协会特别批 准,不允许异地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鉴定对象 鉴定棋手所推荐的业余棋手应年满 18 周岁,鉴定棋手所推荐的业余段位不 得超过 5 段(含) 。 通过鉴定而获得的业余段位,不能作为申请等级运动员的依据。除此之外, 与通过其他途径产生的业余段位棋手享有同样的权利。 第十七条 鉴定费用 被鉴定者依据段位高低向鉴定单位交纳鉴定费,具体标准如下:5 段 180 元、4 段 160 元、3 段 80 元、2 段 75 元、1 段 70 元。 第十八条 鉴定程序 被鉴定者填写鉴定表,经鉴定棋手鉴定签字后,由鉴定棋手所在地的一级 6 代理机构核发段位证书。鉴定棋手所推荐的业余棋手被授予相应段位的,由一 级代理机构从该业余棋手所交纳的鉴定费中,提取 50%作为鉴定棋手的报酬。 第十九条 段位棋力参照标准 段位棋力参照如下标准: 以职业高段为参照:5 段授 3-4 子,4 段授 4-5 子,3 段授 5-6 子,2 段授 6- 7 子,1 段授 7-9 子。 第四章 段位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条 证书分类 证书分为奖状式和便携式。两种证书为同一人持有,证书中载有持证人身 份、棋力等项。 第二十一条 证书费用 段位证书的收费标准如下: 1 段 70 元、2 段 75 元、3 段 80 元、4 段 160 元、5 段 180 元、6 段 230 元、 7 段 430 元。 颁发段位证书所得费用经扣除成本之后,剩余部分由中国围棋协会与一级 代理机构按 3:7 的比例提取。 第二十二条 证书编号 段位证书的编号共 9 位,编号方法为:前 3 位是各省(市)身份证号的前 3 位数、中间 2 位是年号、后 4 位是当年发放各等级的序列号。中国围棋协会编 号前 3 位为 000。举例:以北京市为例,证书编号如下 各省身份证号 年号 序列号 1 1 0 0 5 0 0 0 1 第二十三条 颁证机构 符合本细则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一级代理机构、二级代理机构、三级代理 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审批授段。 第二十四条 证书领取 一级代理机构于每年 12 月 1 日至 31 日向中国围棋协会预订所需证书数额, 并在通过了年度审核后领取预定的证书。 一级代理机构于次年 1 月 31 日前向中国围棋协会上报所辖区发证数额、棋 7 手简历。简历内容:棋手姓名、性别、年龄、段位、发证时间、证书编号、单 位及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和电话号码等项。 第二十五条 名单公示 中国围棋协会将在中国棋院网上分批刊登获得业余 4 段(含)以上的名单。 第五章 级位制 第二十六条 级位制的设置 业余级位制设立的目的,是为细分入门到业余 1 段之间的水平,使初学者 在教学过程中随时、切实感受到自己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七条 级位证颁发 级位证由中国围棋协会统一印制,由中国围棋协会和各省一级代理机构根 据围棋的普及推广和教学需求发放。以适当收取证书的工本费的形式服务于广 大围棋爱好者。一级代理机构可以通过比赛或在网络、报纸或杂志出测试题等 自行设计的测定方式进行测定,也可以委托各学校、围棋团体直接测定。 中国围棋协会将根据各一级代理机构反馈回来的信息,逐步完善级位制的 形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解释 本细则由中国围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生效 本细则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