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车进站运行协议书.doc
吉林省客运班车进站运营服务合同 (征求意见稿) 甲方:(站方) 乙方:(承运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道路运输条例》和《吉林 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 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自愿签订如下服务合同; 一、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 1.依据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相应条款,甲方安检人员有权 对乙方进站客运班车的设施、设备和驾、乘人员从业资格证是否齐 全有效,是否携带危险品进站或超员出站及影视播放设备正常播放 国家交通运输部下发的“安全告知”视频和安全带使用等情况进行 检查。 2.根据客运站核定的级别,按省交通厅、发改委批准的客运代 理费、站务费收取标准收取客运代理费、站务费(不含营运收入中 的客运附加费、过路过桥费、保障金等)。 1 3.经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许可后,可在市区设立分站 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售票、候车服务,按分站核定的级别收取客运 代理费和站务费,并对乙方客运班车运行时限和载员状况进行监督 检查。 4. 按照道路客运快件托运物品运输合作协议受理物品的先后、 包装的大小、发车班次、行李舱的容积和客车载质量为乙方客运班 车配载快件托运物。 5、依据《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 规范》的要求对乙方进站客运班车进行安全例检。 6、建立健全安全例检机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营运客车 安全例检检查规范》 ,落实检查项目,检查范围:车身外观、制动系 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照明、信号指示灯、轮胎、悬挂系统、 安全设施、摄像头、影视播放等项目。 甲方义务 1.充分体现为旅客(托运人)服务、为客运经营者服务的双向 服务职能。 2.根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确定的线路、班次、车辆、站点,组 织客运班车进站、售票、发车,并及时公布进站客运班车的运行线 路、车辆等级、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驾乘人员等信 息,确保站、车作业流程、流线畅通无阻。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客运班车核定载质量 2 组织售票、检票,办理快件托运物品,确保乙方的经济利益不受损 害,做到票价(运费)、公开、售票、检票数量公开、办理快件托 运物品件数公开、违约处理公开。 4.及时提供广播、问事及电子显示屏服务,组织旅客检票、乘 车,确保旅客不漏乘、误乘。 5.加强安检力度,对进站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严禁 危险品和禁(限)运物品进站上车,确保班车运行安全。 6.严格执行客运快件托运物品的安检、受理、仓储、保管、装 卸及与到达站衔接等作业流程,做到信息畅通,衔接有序。 7. 设立道路客运快件托运业务公告栏,告知有关道路客运快 件的托运范围、价格、要求、须知及道路客运班次时刻表等事项。 8. 受理道路客运快件托运物品时,必需对托运物品的属性、 质量进行确认,并要求包装严密,捆扎牢固,标志明显,便于装卸, 符合安全运输要求 9.装卸道路客运快件托运物品时,应逐件核对《吉急快运发送 标志》(货签)与《吉急快运托运单》填写的线路、件数是否相符, 承运的班次及到达站是否一致。做到轻装轻卸、合理配载、有序堆 放,并与乙方核点交接。 10.道路客运快件托运物品装车完毕后,应将《吉急快运托运 单》,交乙方签字确认,并及时将承运班次、车号、到达时间等信 息通知托运人,便于托运人与收件人之间的联系。 3 11 建立健全安全例检机构、规章制度,配置符合《规范》技术 标准要求的安全例检场所和设施、设备及相应数量的安全例检操作 人员。负责对安全例检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培训,确保安 全例检人员熟练掌握安全例检工作规范、操作程序。及时向乙方通 报安全例检信息。 12、安全例检人员上岗时应统一制服,服饰整洁,仪表端庄, 佩戴标识、使用文明用语、认真作业、秉公办事。 13.认真审核结算单据,按运费结算约定期限,不拖欠、不挪用 运费。 14、按双方协议约定期限足额及时给乙方结算运费和托运货款, 做到月清月结,具体结算时间由双方在补充条例中明确。 乙方权利 1.对站务管理和服务工作有监督权,建议权。 2.对站务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无理要求或违法行为,有权向甲方 提出申诉,构成违约的,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构成违法的,可提 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有权监督甲方是否履行预售票义务,有权要求甲方按双方签 订预售票协议办理预售票业务。 4.对违反规定和合同的收费行为,对乙方有异议的收费、结算 金额,乙方有查询权。因甲方原因导致错账,甲方应于次月予以及 时调整,如甲方不及时调整,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4 5.对不及时结算运费行为,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 关损失。 6.有权拒载危险品、禁(限)运物品和包装不符合运输安全要 求的道路客运快件托运物品,有权拒载未经过安全检查的物品上车。 7.对安全例检人员执行《规范》的情况有监督建议权。 8.对安全例检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形为有举报投诉 权。有权拒载无票人员上车,有权拒载人情票及利用职权之便谋私 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乙方义务 1. 自觉遵守道路客运班车运营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当日始发班次要在发车时间 30 分钟前,出示派车单向甲方调度室签 到。班线运距在 200 公里以上的提前 30 分钟进入发车位,200 公里 以下、100 公里以上的提前 20 分钟进入发车位,100 公里以下提前 15 分钟进入发车位。 2.定期对客运班车进行保养和检修,杜绝擅自停班、私自更换 客运班车;自觉维护站、车秩序,不妨碍其他客运经营者的正常经 营活动;如遇客观情况不能正常发车,必须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 方调正班次,及时疏导旅客。 3.进站客运班车必须设施、设备齐全有效,车容车藐整洁,车 5 厢内通道畅通无阻,清洁无尘,座席、靠背无污垢。 4. 客运班车驾乘人员值乘时着统一制服,佩戴服务标志,携 带相关证件;禁止在站内、车厢内吸烟,严禁客货混载,按规定时 间准时发车。 5.严 禁 酒 后 、 带 病 及 服 用 国 家 管 制 的 镇 定 类 、 麻 醉 类 药 物 的 驾 驶 员 驾 驶 客运班车,如发现上述状况必须立即更换司机,并按有 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6.不断提升服务意识,不拒载有票乘车旅客和道路客运已经安 检合格快件托运物品。 7. 守法经营,不在站内外私自揽客、私售客票及受理道路客 运快件托运物品。 8.临时加班时,首先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 持省内(际)临时客运班车标志牌,由值班站长安排进站发车,并 进入指定分站签证。 9.承担道路客运快件托运业务时,主动做好监装、监卸,核对 清点等项工作,并在《吉急快运托运单》签字确认。 10.承运道路客运快件运输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应与甲方联 系,得到同意后方可将承运的物品带回始发站。 11. 驾驶员在站点停车检查客运班车运行状况后,应协助乘务 员及时检查、清点、整理行李舱内承运的物品,确保承运物品完好 无损。 6 12. 客运班车运行途中发生不可抗拒的情况(雾、雪等恶劣天 气、交通堵塞)致使班车晚点、快件托运物品延误交付时限,应及时 通知甲方和到达站;客运班车运行途中出现事故,无法运行时,必 须及时更换客运班车继续接运,并负责做好与接运客运班车的交接 验收、签字确认。 13. 客运班车抵达站点后,应及时与站方联系,完成承运物品 交接工作的同时,由到达站在《吉急快运托运单》签字确认。 14. 运费审核结算期间,由公司运费结算员持《检票记录单》、 《吉急快运托运单》等单据,与甲方结算运费。 15.严格遵守《规范》中对客运班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综合性能检测的相关要求,当日始发班次的客运班车,要在发 车 2 小时前驶入客运站安全例检场地接受安全例检。此项可根据各 站待发车场地是否容纳而定。 16.驾驶员要服从安全例检人员指挥,积极配合安全例检人员按 安全例检流程进行车辆技术状况和证件的检查。 17.客运班线单程运距小于 800 公里和往返运行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的客运班车,每日检查一次,客运班线单程运距在 800 公里 (含)以上和往返营运时间在 24 小时(含)以上的客运班车,每单 程检查一次。 二、甲乙双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7 1.超标准收取各项规费、违约金或因甲方原因导致的错账,于 下月末及时调整的,超过一个月应向乙方支付 2%的滞纳金。 2.每月 日至 日为上月运费审核结算日。甲方不按时结算(逢 法定节假日顺延)运费和小件快运费,超过一天向乙方支付 3%的滞 纳金。 3.在售票、检票和办理道路客运快件运输中有意挤压客流或徇 私舞弊,每发生一次(项)甲方付给乙方违约金 200 元。 4.甲方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向乙方卡、拿、索、要等现象, 一经查实,按发生额的 10 倍支付给乙方违约金。 5.因甲方责任造成乙方客运班车误班的,每延误 1 分钟,向乙 方支付违约金 10 元;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客运班车脱班的,按客运 班车起点至终点核定座位实载率的 70%的运费总额(不含代征的客 运附加费、过路过桥费、保障金等)的 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节假日、春运期间按客运班车核定座位实载率的 70%的运费总额 (不含代征的客运附加费、保障金等)的 7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因检票员检票过程中造成旅客漏乘、误乘,每人次付给乙方违约金 50 元。 6.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危险品、禁(限)运物品上车,每件(次) 付乙方违约金 1000 元。 7.甲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将道路客运快件运费划转或交付乙 方,甲方按应付运费总额的 1%/天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并付给乙 8 方违约金 1000 元。 8.甲方在配装道路客运快件托运物品时,发生不合理组货,一 经查实,每件/次付乙方违约金 100 元。 9.甲方在工作中故意刁难乙方,每次付乙方违约金 100 元。 10.甲方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私自送货上车,如发生上述情况, 每件付乙方违约金 100 元。 11.站务人员发生侮辱、漫骂驾乘人员等情况,每人/次向乙 方支付违约金 100 元,并公开道歉;发生殴打驾乘人员等行为,向 乙方支付违约金 500 元的同时,并负责支付医疗费及公开道歉,触 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乙方违约责任: 1.客运班车提前进入待发车位,每五分钟付甲方违约金 10 元; 客运班车因故脱班,调度员持临时客运标志牌的同等级客运班车顶 班,无条件调度本单位客运班车顶班的,由双方协商,调度非本单 位客运班车顶班,乙方承担顶班客运班车 100%的返程空驶费;客运 班车无故脱班,每脱班一次,按客运班车运行班线起点至终点核定 座位实载率的 70%的运费总额(不含客运附加费、过路过桥费、保 障金等)的 50%计收违约金;节假日、春运期间无故脱班,按客运 班车核定座位实载率的 70%的运费总额(不含代征的客运附加费、 保障金等)的 75%计收违约金;客运班车误班,每延误 1 分钟,按 10 元计收违约金。 9 2.驾乘人员值乘时,未着统一制装或着装不规范、证件不齐全 (驾、乘人员从业资格证、营运证、驾驶证、行驶证)、悬挂私制 客运标志牌、私改(加)座椅、向停车场倾倒垃圾、站内高音鸣笛、 在站内洗车,违者每项(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 元;客运班车发 生客、货混载时,甲方责令乙方客货分离,并收取乙方违约金 50 元; 在站内修车、洗车,每次支付甲方违约金 100 元。 3. 客运班车服务设施不齐全(儿童验高标志、票价表、卫生 袋、旅客意见薄、座位号、禁烟标志、监督电话、影音播放设备) , 每缺一项,支付甲方违约金 20 元。 4.客运班车按规定位置配备的安全锤(按车辆长度配备 2、4、8 个) 、灭火器(八公斤以上(含八公斤) 、安全带等安全设 施必须齐全有效,每缺一项次,甲方收取乙方违约金 100 元;客运 班车出站前,司乘人员未监督、检查旅客系好安全带,每发现一人 次甲方收取乙方违约金 100 元;司乘人员及旅客不准车外抛物,如 发现司乘向车外抛物,甲方收取乙方违约金 100 元,如发现旅客向 车外抛物,甲方收取乙方违约金 20 元。 5.在客运站辖区(辖区范围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甲、乙双方 协商确定)和班车进出流线内明火烤车,每次付甲方违约金 1000 元; 司乘人员在客运站禁烟区内吸烟及未及时制止旅客在站内的班车车 厢内吸烟,每人(次)收取违约金 50 元;司乘人员工作失职,致使 危险品、禁(限)运物品进站上车,一经查出责令立即卸载,并每 10 件(次)支付甲方违约金 500 元。 6.乙方不得在站内售票和代旅客在窗口购票;在客运站辖区内 私自揽客或雇佣他人揽客及载客进站,甲方应责令乙方卸载旅客, 每人次按全程票价的 2 倍收取违约金;乙方拒绝卸载的移交运管机 构处理;驾乘人员拒载旅客、倒客、甩客或拉长不拉短,每人次收 取违约金 100 元;乙方在客运站辖区内喊客,每次支付甲方违约金 200 元。 7.班车进站前、发车后无故在班车进出流线内停滞,一经发现 收取违约金 50 元。 8.在有交通限制的城市,车辆出站后必须按交警、运管机构核 准的市区路线行驶,依据运管机构线路许可决定,在约定时间(雾、 雪等恶劣天气、交通堵塞及发生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到达市区分 站签证、配载旅客,班车未进市区分站签证,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200 元;班车无故到达分站时误班,每延误 1 分钟,按 10 元计收违 约金。 9.在客运站辖区内,驾乘人员不服从站务人员管理或发生侮辱、 漫骂站务人员等情况,每人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 元,并公开道 歉;发生殴打站务人员等行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 元的同时, 并负责支付医疗费及公开道歉,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10.因乙方原因导致旅客不能及时上车,导致旅客误乘、漏乘, 每人次收取违约金 50 元。 11 11.乙方班车投入营运、歇班、更型、变更时间、调正运价, 经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提前三天到客运站办理相关业务,否则按无 故脱班处理。 12.乙方私自伪造、涂改《检票记录单》、《吉急快运托运单》, 经查实,按伪造、涂改多出实际金额部分的 10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乙方私自承接快件托运物品或组织物品站外承运,补交运 费后,每次支付甲方违约金 100 元。 14.乙方拒载快件托运物品或私自将承运物品带回始发站,每 次支付甲方违约金 100 元,并立即免费将承运的快件托运物品运回 到达站。 三、双方其它约定 1. 道路客运快件运输服务费结算比例: 按照道路客运快件托运业务服务费总额(甲方扣除保险、保价 费专款专用外),甲方按 35%的比例结算服务费、乙方按 50%的比 例结算运费 、到达站服务费为 15%。无到达站的,将到达站服务 费付给乙方。 2.甲方在与乙方交接道路客运快件托运物品前,对道路客运快 件物品的质量、数量和单据、发运标志(货签)内容负责。到达站 接收签字后发生的货损、货差,由甲方与到达站商处。 3.乙方在道路客运快件托运物品装车完毕签字确认后,至到达 12 站签字确认前,对道路客运快件托运物品的货损、货差负责。 4.商务事故处理应由甲方(始发站)为主,乙方和有关方协助, 由责任方负责赔偿。责任不清的由甲乙双方及到达站共同协商处理。 5.办理保险的道路客运快件托运物品发生商务事故,由甲方负 责与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保险赔付金额按保险条例执行),不足部分 由责任方赔付。 6.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违约处理审核日,如甲方违约,应在 十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乙方违约金;同时向乙方出据违约处理单据。 如乙方公司统一结算,应将全部违约处理单据给乙方公司一份,否 则乙方有权拒付违约金。乙方违约,甲方可在乙方运费收入中扣除。 7.甲乙双方处理违约纠纷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参与处理纠纷工 作,当场取证,填写违约处理通知单。如无异议,违约方应向守约 方支付违约金。遇有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行业协会进行申辩或申请调解;不愿调解的,可向所在地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甲方例检人员对检验合格的车辆签发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作为营运班车报班发车的依据。因乙方原因导致未经安全例检或例 检不合格的营运班车,甲方不予提供售票、检票服务,并按脱班处 理。因甲方原因未对乙方车辆进行安全例检,导致乙方未取得安全 13 例检合格通知单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关损失。 9.乙方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需要修理的,由甲方例检 人员开具安全例检不合格项目告知单,由当班驾驶员将车辆送到具 有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合格后,维修企业检验员开具维 修合格凭证,加盖维修企业印章。当班驾驶员凭维修企业出具的合 格凭证到甲方办理复检。由此造成的班车晚点或脱班由乙方承担。 10.甲方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自签发时起,当日报班有效。安全 例检合格通知单超过时限的营运客车,须重新进行安全例检,合格 后,方可报班营运。 11.乙方在接到甲方开具的合格通知单后,由于车辆技术原因所 造成经济损失的,经鉴定是因甲方原因所造成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12. 本协议与国家政策、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相关政策、法 规为准;协议中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重新修改完善可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本协议一式 3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向上级机关备案一份, 经甲乙双方法人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自 201 年 月 日至 201 年 月 日止。 甲方:(章) 乙方:(章) 14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督机关:(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