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工作纲要.doc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工作纲要 (经 2013 年 1 月 7 日第 1 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华政 办[2013]22 号通知修订)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增强学校法学等学科的学术 影响,把华东 政法大学办成国内领先、国际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以法 学学科为主体的多科性社会主义政法大学,特制定本纲要。 一、加强科研工作的指导思想 通过加大科研投入与管理力度,促进研究成果转化,不断激励教 学科研人员在科研方面创新和积累的积极性,从而营造校园浓郁的学 术气氛,改善教学质量,提高学科水平, 扩大学校影响,为上海和全国 的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贡献学术智慧。 二、加强科研工作的发展目标 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目标分为三个方面:不断理顺科研管理体制, 不断增加对科研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努力完善有效的科研考核机制。 三、科研工作管理的范围 全校教职工和学生在科研工作方面的项目申报、经费资助、成果 统计、 评审 和奖励等都属于学校的科研管理范围。学校科研工作分为 “教师系列”、 “管理系列 ”、“政工系列”和“ 学生系列 ”四大部分,以教师 的科研管理与考核为主,并鼓励学校管理与行政人员和学生开展科研 活动, 营造学校浓厚的学术氛围,使全校教学和管理工作的质量通过 加强科研工作得到明显的提高。 本纲要所称“教师” ,是指我校教学、研究岗位上的在职人员。 四、健全科研工作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校、院(系、部)、学科组的科研管理体制,不断完善科研 管理制度。 学科组是学校科研的基础单位,设立课题或接受委托项目。鼓励 自行筹措经费,寻求合作项目。 各院(系、部)是学校科研工作的协调机构,对本部门的科研进行 指导、管理与督促,对 跨系、部或跨院、校的科研工作进行协调,加强 与校内科研管理机构和各研究机构的沟通与联系。 校科研处负责对全校科研工作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能是:科研项 目申报与下达管理;科研经费发放与检查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科 研信息,通报科研进展情况和成果;科研成果统计、存档管理;科研工 作数量和质量的审核管理;科研机构的管理;重点学科以及学科发展 的专项管理;组织全校学术报告与研讨活动;教师科研工作考核管理; 其他必要的科研管理。 五、加强研究机构的管理 为发挥我校科研力量的综合优势,对院(系、部)所属的科研机构 进行统一的协调管理,学校通过校科研处对各研究机构进行管理。 (一)新设科研机构的审批:设立新的科研机构,必须依据承接的 科研项目, 拥有经费或其他项目来源,或者有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合作 研究的可能和必要,得到所在院(系、部)的支持,向科研处提交成立 事由、研究领域、承接的项目与课题、 经费来源、主要成员介绍、《华 东政法大学新设科研机构审批登记表》(附件二)等申请材料,科研处 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二)各研究机构应及时向科研处通报科研动态及重大学术活动 情况,每年年底向科研处递交年度科研工作的书面汇报。科研处根据 各研究机构的活动情况,酌情给予经费资助。 (三)科研处每年对各研究机构的科研成果与学术活动进行检查 统计,每两年一次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撤并和调整资助力度的科 研机构的名单。 六、加大科研经费投入,鼓励承接科研项目和课题 为促进学校在较短时期内提升科研水平,学校在科研硬件设施和 激励机制上加大经费投入的力度。每年的科研经费预算额度一般不低 于学校总支出的 2%,并随着学校总经费的增加逐年提高。学校将根 据合理配置、有效利用的原则,使投入的经费发挥最大效益。 为了使学校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后劲,尽快形成科研后备力量,学 校要求并鼓励教职员工,特别是青年教师承担科研项目。对于国家级 与省部级重点学科、国家级项目与课题,学校按其经费予以 1:1 匹配; 对于省部级项目与课题,学校按其经费予以 1:0.5 匹配;对于上海市 教委的项目与课题,学校按教委要求及相关规定予以匹配。国家及上 海市教委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匹配经费根据项目、课题进 展情况,按计划划拨。 省部级、国家级课题结项获良好以上评价的,无论是否超期结项, 均按规定的全额匹配科研经费。 为鼓励教师积极承接科研项目和课题,承接者可以在项目或课题 的划拨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供自主支配:横向自筹课题可提 取 30%,其他课题可提取 20%。 七、科研成果出版经费资助 本校教职工公开出版的专著,未获得本校经费资助的,每年由校 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给予适当补贴。 为了适应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需要,促进学校科研成果及时转化 为教学优势,学校将制定出版计划,积极开拓出版渠道,加快教材更 新及教学辅导材料的整理出版工作。 八、鼓励教职员工担任学术团体负责人 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担任学术团体负责人是培养学科带头人,扩 大我校在全国影响的重要途径。为此,学校实行以下激励措施: (一)凡担任全国性一级学会会长(理事长),且该学会常设机构 (秘书处)设在我校的,每年可从学校获得专项经费人民币 5 万元。 (二)凡担任全国性二级学会会长(理事长),且该学会常设机构 (秘书处)设在我校的,每年可从学校获得专项经费人民币 3 万元。 以上经费主要用于召开学术性会议、出版作为学会会员的我校 教职工的专著或学会文集,由校科研经费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九、支持骨干教师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 为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对教师参加全 国性学术会议的差旅费实行专项财务支出、统一报销的办法。 (一)报销标准 1.担任博士生导师的教授、学科带头人、担任全国性一级学会副 会长以上、二 级学会会长学术职务的教师,每年可在人民币 9000 元 的额度内报销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费用。 2.教授、担任全国性一级学会常务理事、二级学会副会长以上学 术职务的教师,每年可在人民币 6000 元的额度内报销参加全国性学 术会议的费用。 3.担任硕士生导师的副教授、担任全国性一级学会理事、二级学 会常务理事以上学术职务的教师,每年可在人民币 4000 元的额度内 报销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费用。 4.副教授以下的教师(含非硕士生导师的副教授),每年可报销 一次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费用。副教授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的报 销额度为人民币 3000 元;讲师的报销额度为人民币 1500 元;助教的 报销额度为人民币 1000 元。 5.经二级学院同意、科研处预审批准,教 师可参加非年会性质的 全国性学术会议、地区性重要学术会议、立法课题论证会等,并在人 民币 2000 元的额度内报销参会费用,此类会议每位教师每年参加不 超过一次。 6.教师参加各类学术会议的报销费用中,每次会议的会务费不 得超过人民币 1000 元。 7. 教师参加境外学术性会议的经费原则上自理。 (二)报批程序 学校教师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应当持有会议通知或者邀请函原 件,并携带 提交会议的学术论文,提前 10 个工作日到校科研处登记, 填写《华东政法大学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登记表》(附件三),由科研处征 询所在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核,签署意见。会议结束教师返校后,应就 会议情况适时在院、(系、部)、学科 组、教研室内进行交流,并根据需 要举办学术报告。 十、鼓励新兴学科的研究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鼓励 教师对新兴学科领域进行研究,并转化为教学内容,学校提供适当资 助。新兴学科的研究成果通过开设讲座或选修课等形式,受到学生欢 迎的,经过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列入教学计划。 十一、鼓励承办高层次学术研讨会 为提高学校的学术地位,扩大学校学术影响力,学校鼓励各重点 学科、研究机构主动承办国际和国内的高层次学术研讨活动,学校酌 情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 十二、科研成果的补贴与奖励 为了激励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校科研处每年度对按时在科研处 登记的教职工的科研成果,按照《华东政法大学科研成果计分办法》 (附件一)进行评分,并给予适当的补贴。 学校对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教职工进行特殊奖励: (一)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千字 奖励人民币 4500 元。 (二)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经济研究》、《哲学研究》、《历 史研究》、《 社会学研究》等各学科公认的权威性出版物(清单参见附件 一)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人民日报》、《求是》等全国性重要报刊(清 单参见附件一)上发表的理论文章,每千字奖励人民币 3000 元。 (三)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学术成果奖的科研成果,按其获奖等 级和成果类型给予下列奖励: 获国家级奖项的: 1.获一等奖,著作奖励 5 万元,论文奖励 3 万元; 2.获二等奖,著作奖励 4 万元,论文奖励 2 万元; 3.获三等奖,著作奖励 3 万元,论文奖励 1 万元。 获省部级奖项的: 1.获一等奖,著作奖励 3 万元,论文奖励 1 万元; 2.获二等奖,著作奖励 2 万元,论文奖励 6000 元; 3.获三等奖,著作奖励 1 万元,论文奖励 3000 元。 如有特殊情况,由科研处报请校学术委员会决定。 (四)对于按计划如期完成科研项目与课题的负责人,在结项后, 国家级的奖励人民币 5000 元,省(部)级的奖励人民币 2000 元。 以上奖励由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在获得相关材料后自己携带有关 材料原件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由科研处审核批准。 十三、举办各项学术活动 为了进一步活跃学校学术空气,营造校园浓郁的学术氛围,推动 教职员工和研究生、本科生的科研活动,由科研处单独或与其他部门 共同组织学术活动: (一)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开办学术讲座,举办“中华学人讲 座” 、“前沿论坛” 等高质 量的学术活动; (二)邀请校内外著名的专家学者、政府领导就学术焦点、热点问 题或重大立法问题进行研讨; (三)邀请校内知名教授与青年教师,就学术焦点、热点问题举办 “韬奋论坛”活动,展开学术研讨; (四)为使学术讲座发挥其建设校园文化、传承学术校史、倡扬研 究风气和塑造学府形象之重要功能,科研处负责组织学术讲座的文字 整理,在征得主讲人同意后上载校园网络,并每年择优结集出版。 十四、加强重点学科建设 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是学校的中心任务之一。重点学科建设委员会 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规划与指导,由校科研处和学科办负责重点学科 建设的管理工作。 (一)对重点学科的建设进程进行跟踪管理。在对学科的分阶段目 标研究成果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由财务部门配合科研处根 据科研进度控制经费的使用。 (二)建立特殊支出专项费用。专项费用由校重点学科建设委员会 决定,每年审定一次。 (三)图书馆成立重点学科资料中心。所购置的资料、设备等在优 先保证重点学科的教学科研需要的基础上,面向全校,做到资源共享。 重点学科的资料、设备由有关部门指派专人管理和维护。 (四)检查督促有关配套措施的落实。 十五、建立与完善科研考核制度 为了建立和促进科研的导向机制,学校对教师设定相应的科研工 作要求,由校科研处负责考核。 (一)对教师工作量的考核采取教学工作量加科研工作量的综合 考核方法,每个教师每周必须完成 6 课时的教学工作量和 2 课时的科 研工作量。韬奋学者每周基本教学工作量为 4 课时,其科研考核按照 《华东政法大学韬奋学者岗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科研工作量考核以教师在校科研处登记的成果及承接的科研项 目(课题)为准,每年科研成果登记的有效时段为当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由于特殊且合理的理由延误登记的,可在下一年的 3 月 上旬(具体时间由科研处另行通知)之前进行补登记。 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知识产权、 计算机科学 等专业的教师科研工作量的考核指标为:正高职称人员年度科研考核 分值必须达到 450 分;副高职称人员年度科研考核分值必须达到 300 分;中级职称人员年度科研考核分值必须达到 150 分。 语言学、文学、哲学、马 克思主义理论、艺术学等专业的教师科研 工作量的考核指标为:正高职称人员年度科研考核分值必须达到 300 分;副高职称人员年度科研考核分值必须达到 200 分;中级职称人员 年度科研考核分值必须达到 60 分。 体育学专业教师科研工作量的考核指标为:正高职称人员年度科 研考核分值必须达到 150 分;副高职称人员年度科研考核分值必须达 到 100 分;中级职称人员年度科研考核分值必须达到 30 分。担任处级 或以上党政职务的“双肩挑 ”教师,按其所在 专业的专职教师的同等标 准参加考核,享受同等待遇。 公开出版的专著(字数在 15 万字以上)可以折抵科研工作量,以 自己实际完成的字数计算,原则上每独立完成 5 万字折抵一年科研工 作量,一本专著最多折抵三年科研工作量。科研工作量从专著出版的 当年起计算。 (二)科研工作量的考核情况作为教师参加年度考核和申报奖励 基金的必要条件。教师如果没有完成当年科研工作量,应视为没有完 成年度工作量,并在年度考核津贴或奖金中作相应的扣减。没有完成 当年科研工作量的教师不能申报学校下一年度年终考核 A 级和其他 各类学术、工作奖励基金,也不得享受下一年度的科研会议费用报销 (报销标准请参见本纲要第九条)。部门内有 50%的人员完不成科研 工作量的,该部门不能参评校级和市、部级的优秀奖和优秀团体。 教授或副教授在聘期内出现一年科研考核不合格的情况,扣发该 年度科研课时津贴,聘期届满后仍按原专业技术职务续聘五年(聘期 内达到退休年龄的,聘至退休,下同);教授或副教授在聘期内连续两 年出现科研考核不合格的情况,除扣发该两个年度的科研课时津贴外, 自下一年度起,其教学工作量津贴和岗位津贴均按下一级专业技术职 务标准计发,聘期届满后仍按原专业技术职务续聘三年;教授或副教 授在聘期内连续三年出现科研考核不合格情况,除扣发相应津贴外, 自下一个聘期起低聘为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低聘后年度科研考核达 到其原专业技术职务标准的,下一年度可再改聘为原专业技术职务。 (三)教职员工承担且纳入科研处管理的科研项目或课题的工作 量考核办法:从项目或课题下达的第二年起的研究计划期限内,项目 或课题负责人的科研工作年度考核为达标。 (四)科研处每年对全校教师的科研情况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并进行汇总分析,对科研表现突出的教师予以表彰。 (五)科研处每年从科研津贴中预留部分经费,作为教师参加科研 年度工作会议等培训支出,教师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将不能获得该项 经费支持。 (六)对科研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本人可以向考核部门提出复议。 十六、完善科研休假制度 为了使教师有相对集中的时间从事科研工作,学校完善《华东政 法大学教师享受科研假暂行办法》。现聘任为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的教师和研究人员,连续三年超额完成教师工作量且教学成果优良, 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院系同意,可以享受科研休假。休假时间为一 个学期。教师享受科研休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待遇。完成科研任务 后,课时津 贴按教师基本工作量的 50%计发 。教师要求科研休假必须 提前一个学期向人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十七、定期召开校科研工作会议 全校科研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总结前一年度的科研工作,计 划下一年度的科研发展,表彰、奖励科研成绩突出的教师和科研、管 理人员。同 时,通 过优 秀科研成果的交流, 扩 大学校科研资源的利用, 扶持新建学科的发展及学术新人的成长。 十八、重视学生科研活动 我校的学生科研活动是全校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近 年来博士、硕士研究生在科研方面显示出强劲的发展态势。应充分重 视这部分研究力量,从管理和经费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十九、加强学术刊物对科研的促进作用,并扶持和鼓励学术刊物 的提升和发展。 《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犯罪研究》和《青少年犯罪问题》 等杂志是集中体现我校教师科研成果的书面载体,根据上述杂志在基 础理论和司法实践以及不同专业方面所具有的特点,充分运用这些阵 地,创造条件鼓励和促进师生的科研和教学,扩大学校师生的学术研 究成果在全国的影响力。 科研处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扶持和鼓励学术刊物的提 升和发展。 二十、加强图书馆资料建设 图书馆的资料建设是保障科研发展的重要条件,学校逐步加大对 图书资料的投入力度,图书馆定期向各系(部)及学科负责人征询新书 订单,使有限的资金得到有效的利用。为了鼓励教师关心学校的资料 建设,充实图书馆藏书,图书馆可以有偿接受教师个人从国内外采购 的重要图书资料。 科研成果计分办法 一、论文类 论文分为核心期刊论文和非核心期刊论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又 分为 A 级、 B 级、C1 级 、C2 级和 D 级五个等级。核心期刊论文字数 应不少于 5000 字/篇;在《人民日报》理论版、 《光明日报》理论或学术 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前者字数应不少于 2000 字/篇,后者字数应不 少于 2500 字/篇。 (一)核心期刊论文 1.A 级核心期刊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和《中国科学》上发表的 学术论文,每千字计 4500 分。 在 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 与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索引)检索系统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外文学术论 文(须由本人提供检索证明),经校“外文期刊 资质评定专家组” 评定 为 A 级核心期刊的,认定为在 A 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2.B 级 核心期刊论文:在以下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千字计 3000 分。 (1)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马克 思主义研究、中共党史研究、哲学研究、历史研究、世界历史、文学评 论、新闻与 传播研究、外国文学评论、中国 语 文、文艺研究、外语教学 与研究、经济 研究、世界经济、金融研究、 统计 研究、世界经济与政治、 政治学研究、国际问题研究、社会学研究、中国人口科学、民族研究、 教育研究、体育科学、管理世界、南开管理评论、公共管理学报、中国 图书馆学报、考古学报、世界宗教研究、学 术月刊; (2)数学学报、物理学报、化学学报、生物学报、中华医学杂志、 中国农业科学、心理学报、计算机科学、中国环境科学; (3)在 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A&HCI(艺术与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索引)检索系 统收录的期刊上发表 的外文学术论文(须由本人提供检索证明),经校“外文期刊资质评定 专家组”评定 为 B 级核心期刊的,认定为在 B 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4)在《人民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少于 2500 字)、 《光明日报》理论或学术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少于 3000 字),被《新 华文摘》全文转载的(不含会议综述、论点摘编)的论文。 3.C1 级 核心期刊论文:在以下刊物或索引上发表的论文,每千字 计 750 分。 (1)本纲要认定的 C1 级核心期刊是: 法学类:政法论坛、清华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学、法学家、现 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 发 展、法商研究、比较法研 究; 管理学类:科研管理、科学学研究、管理科学学报、中国软科学、 外国经济与管理、研究与发展管理、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管理科 学、管理工程学报、中国管理科学、管理学 报 、管理评论、中国行政管 理、预测、系统工程理 论与实践; 马克思主义类:马克思主义与现实、教学与研究、国外理论动态、 社会主义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高校理论战线; 哲学类:哲学动态、自然辩证法研究、道德与文明、世界哲学、伦 理学研究、自然辩证法通讯、现代哲学; 宗教学类:宗教学研究; 语言学汉语类:世界汉语教学、当代语言学、语言教学与研究、语 言科学、语 言文字应用、汉语学报; 语言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类:民族语文; 语言学外语类:外语界、外国语(上海外国语 大学学报)、现代外语、 中国翻译、中国外语、外语学刊; 外国文学类:外国文学研究、外国文学、当代外国文学; 中国文学类:文艺争鸣、当代作家评论、文艺理论研究、文学遗产、 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南方文坛、中国比较文学、新文学史料、文艺 理论与批评; 艺术学类:音乐研究、民族艺术、中央音乐学院学报、音乐艺术 (上海音 乐学院学报) 、电影艺术、中国音乐学、中国音乐、当代电影、 黄钟( 武汉音 乐学院学报)、人民音乐、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 版); 历史学类:近代史研究、中国农史、中国史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 丛、 抗日战 争研究、当代中国史研究、史学月刊、中华文史论丛、史林、 清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安徽史学、史学集刊、民国档案; 考古学类:文物、考古、考古与文物; 经济学类:中国工业经济、经济学(季刊)、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 究、会计研究、中国 农 村经济、 经济科学、财经 研究、国际金融研究、 世界经济文汇、中国农村观察、农业经济问题、国际经济评论、财贸经 济、南开经济 研究、世界经济研究、 经济学家、云南财经大学学报、国 际贸易问题、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审计研究、现代日本经济、经济评 论、当代经济 科学、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农业 技术经济、国际商务- 对 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产业经济研究、国际贸易、财经科学、经济学动 态、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当代财经、 财经问题 研究、中国土地科学、南 方经济、宏 观经济研究、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财经理论与实践、上海经济研究、证券市场导报、商业经济与管理; 政治学类:当代亚太、国际观察、国际政治研究、东北亚论坛、美 国研究、现 代国际关系、外交评论、求是、江苏行政学院学报、中共中 央党校学报、欧洲研究、青年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公共行政评论、 国际论坛、理 论探讨、妇女研究论丛、德国研究、南洋问题研究、东南 亚研究、日本学刊; 社会学类:人口研究、人口学刊、社会:社会学丛刊、人口与经济; 民族学与文化学类: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广西民族 大学学报(哲社版)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中国藏学、中央 民族大学学报( 哲社版)、广西民族研究、西北民族研究、世界民族; 新闻学与传播学类:编辑学报、新闻大学、中国科技期刊研究、国 际新闻界、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出版 发行研究、编辑之友、 出版科学; 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类:大学图书馆学报、情报学报、图书情报 工作、图书 情报知识、情报理论与实践、 图书 与情报、国家图书馆学刊、 情报科学、 图书馆建设、情报资料工作、 图书馆杂志; 教育学类:北京大学教育评论、高等教育研究、电化教育研究、清 华大学教育研究、开放教育研究、中国电化教育、比较教育研究、华东 师范大学学报( 教科版)、教育与经济、高等工程教育研究、中国高等教 育、教师教育研究、教育研究与实验、教育 发 展研究、教育学报、远程 教育杂志、中国高教研究、教育科学、复旦教育 论坛、学位与研究生教 育、课程.教材 .教法、全球教育展望; 体育学类:上海体育学院学报、天津体育学院学报、西安体育学 院学报、中国体育科技、体育与科学; 统计学类:数理统计与管理、统计与决策; 心理学类:心理发展与教育、心理科学进展、心理科学、中国临床 心理学杂志; 人文、经济地理类:旅游学刊、经济地理、城市规划学刊、人文地 理; 环境科学类: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资源科学、自然 资源学报; 综合性社科期刊类: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开放时代、社会科 学研究、文史哲、社会科学、学海、江海学刊 、江苏社会科学、甘 肃社 会科学、浙江社会科学、读书; 高校综合性学报类: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北京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 科学版)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 会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北京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 科学版)、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中山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西北 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厦门大 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由 EI(工程索引)、ISTP(现称为 CPCI-S,科技会议索引)、 ISSHP(现称 为 CPCI-SSH,国际学术会议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A&HCI(艺术与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索引)检索系 统收录的外文学术论 文(须由本人提供检索证明),经校“外文期刊 资质评定专家组” 评定 为 C1 级核心期刊的,认定为在 C1 级核心期刊上 发表论文。 (3)在上述目录规定以外的其他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中国社 会科学文摘》转摘(论点转摘除外)或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 全文转载的, 认定为在 C1 级核心期刊上发 表论文。 (4)在《人民日报》理论版上发表 2000 至 2500 字的学术论文、《光 明日报》理论或学术版上发表 2500 至 3000 字的学术论文,计为一篇 C1 级 核心期刊 论文。 4.C2 级 核心期刊论文:在以下刊物或索引上发表的论文,每千字 计 500 分。 (1)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已被认定为 A 级 、B 级和 C1 级期刊的除外)、《中国法学》(英文版)和《中国人民 公安大学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由 EI(工程索引)、ISTP(现称为 CPCI-S,科技会议索引)、 ISSHP(现称 为 CPCI-SSH,国际学术会议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A&HCI(艺术与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索引)检索系 统收录的外文学术论 文(须由本人提供检索证明); (3)在《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2004 年版)和《国外人文社 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2004 年版)规定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 及在经校“外文期刊 资质评 定专家组” 评定为 C2 级期刊的其他外文学 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4)在上述目录规定以外的其他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高等学 校文科学术文摘》转摘(论点转摘除外)的; (5)在《法制日报》“华政 论坛” 专栏上发表的文章,三篇折抵一篇 C2 级 核心期刊 论文。 学术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的,每篇奖励 3000 元;被其 论点摘要的,每篇奖励 500 元。学术论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转摘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每篇奖励 2000 元。 5.D 级核心期刊论文:在以下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千字 计 400 分。 (1)《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来源集刊、扩展版期刊上发 表的学术论文; (2)在《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2008 年版)规定的自然科学类、 医药卫生类、工业技术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在其他外文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其他外文刊物” ,是指 《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2004 年版)和《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 心期刊总览》(2004 年版)规定的期刊以外的、并经校“外文期刊资质 评定专家组” 认定为 D 级期刊的外文刊物。 在境外非英文学术期刊及港澳台地区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其 等级由校“外文期刊 资质评 定专家组” 认定。 科研登记与考核以论文发表时的核心期刊目录为准。科研处根据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目录的变 化情况,每两年对我校各 级核心期刊目录进行调整。若有期刊同时出现在上述不同层级的目录 中,则以最高 层级的目录为准。 在进行科研成果量化评价时,以 C2 级核心期刊作为折算基础。 在 A 级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可以折抵 9 篇 C2 级核心期刊 论文;在 B 级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可以折抵 6 篇 C2 级核 心期刊论文;在 C1 级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学 术论文,可以折抵 1.5 篇 C2 级核心期刊论文;在 D 级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可以 折抵 0.8 篇 C2 级核心期刊论文。在 A 级和 B 级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 超过 30000 字的、在 C1 级核心期刊发表的 论文超过 24000 字的、在 C2 级 核心期刊 发表的论文超过 20000 字的、在 D 级核心期刊发表的 论文超过 16000 字,可折算为两篇。 科研处成立“外文期刊资质评定专家组”,该专家组成员由外校 具有海外留学经历或拥有相关外语学术能力的教师组成,对我校教师 在发表外文学术论文所属期刊的核心与否、核心等级等事宜,在“ 遵 循目录列示”之原则下,进行“匿名个案认定”。科研处负责组织工作。 “目录列示”,是指遵循国内外 现有关于外文期刊的检索体系和 分类标准,相关检索体系包括 SCI、SSCI、EI、《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 刊总览》(2004 年版)和《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2004 年版) 等。 “个案认定”,是指对上述检索系统的外文期刊核心等级、及未 进入检索系统的外文期刊是否核心及核心等级等相关事宜,由“外文 期刊资质评定专家组” 在教师发表文章之后 进行个案认定。 “外文期刊资质评定专家组”的组成办法及议事规则,另行制订。 (二)在上述期刊以外的非核心期刊、核心期刊增刊、国家级行业 性或省部级以上报纸、全国性学术机构年会论文集、各高校或研究机 构主办的以书代刊的论文集、本校年度学术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每千字计 30 分。 (三)在非核心期刊增刊、地厅级报纸、本校二级学院学术论文集、 地区性学术年会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千字计 20 分。 (四)在其他刊物、报纸发表的论文,每千字计 10 分。 (五)合作发表论文,按照作者人数平均计算分数。 (六)作品为会议综述的,按该作品原标准的三分之一计算。 二、著作类 (一) 在校定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论著 1.一人独著的,每千字计 35 分。 2.多人合作作品,属专著合著的,按各人实际完成的著述字数, 封面署名主署者,每千字计 25 分,封面不署名参著者,每千字计 20 分;属编著的,封面署名主编(执行主编),每千字计 22 分,封面署名副 主编( 执行副主 编) ,每千字计 20 分;封面不署名参著者,每千字计 18 分。 3.担任主编(执行主编)的,除按前款第 2 项计分外,另行计 3000 分;担任副主编(执行副主编)除按前款第 2 项计分外,另行计 2000 分。 如果存在多名主编(执行主编)、副主编(执行副主 编) ,则分别总共计 分 3000 分和 2000 分。 (二)在校定国家级出版社以外的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按上述标准 的 70%计算。 (三)著作第一次再版的,按前述标准的二分之一计算;著作第二 次及后续再版的,按原标准的三分之一计算。 三、教材类 (一)国家级统编教材 1.一人独著的,每千字计 20 分。 2.多人合编教材,按各人实际完成的编写字数,主编(执行主编), 每千字计 18 分;副主编(执行副主编),每千字计 16 分;其他参编者, 每千字计 15 分。 3.担任主编(执行主编)的,除按前款第 2 项计分外,另行计 2000 分;担任副主编(执行副主编)除按前款第 2 项计分外,另行计 1000 分。 如果存在多名主编(执行主编)、副主编(执行副主 编) ,则分别总共计 分 2000 分和 1000 分。 (二)省部级统编教材,按上述标准的 70%计 ;上海市教委教材, 按上述标准的 60%计;其他教材,在校定国家 级出版社出版的,按上 述标准 50%计,在非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按上述 标准的 40%计。 (三)教材第一次再版的,按原标准的二分之一计算;教材第二次 及后续再版的,按原标准的三分之一计算。 四、其他科研成果 1.音乐、美术、雕塑、书法、篆刻、 设计等艺术 、文体类作品 (1)参加全国综合性大赛(大展)、全国性比赛(展览)、省部级综 合性大赛(大展)、省(市)部级比赛(展览)的,每件作品分别计 4000 分、2000 分、1000 分、500 分。在上述展览或比 赛中获特等奖、一等奖 (金奖)、二等 奖(银奖)、三等奖(铜奖)或优秀奖的,分别按上述分值 的五倍、四倍、三倍、两倍或一倍另予计分。同件作品多次参加展览或 比赛的,只 计其中级别最高的一次。多件作品参加同一次展览或比赛 的,最多计 五件。多件作品在同一次展览或比赛中获奖的,可分别计 分。 (2)作品集按印张计分,个人作品集每印张(总页数/开数)计 100 分,多人作品合集中由本人完成的部分每印张计 50 分。 (3)全市性个人作品展每次计 2000 分,区县性个人作品展每次 计 500 分。 (4)教师指导学生以我校名义参加重要比赛获得高等级名次的 (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获奖的除外),由本人申请,科研处根据具体情 况,参照外校做法,换算成一定的科研积分。 2.翻译作品 翻译作品是指把中文学术作品翻译成外文发表的作品,或者把外 文学术作品翻译成中文发表的作品,或者把一种外文的学术作品翻译 成另一种外文发表的作品。 译著视为专著,译文视为论文。 出版的著作或发表的论文被翻译成外文并且在国外公开出版或 发表的,按照译作的 50%计算。 3.教学参考书,按教材的 50%计算。 4.资料汇编、 习题集,按教材的 20%计算。 5.古籍点校,按照著作的 60%计算;古籍勘校,按照著作的 40% 计算。 6.境外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参照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计 算。 7.非项目类决策咨询成果(无资助的),根据成果采纳部门的证 明及成果字数,按著作的 30%计算。 8.普法读物、新闻、随笔、散文、诗歌、杂文等非学 术类成果,每 千字计 10 分。 9. 教师获得国家专利,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定,根据专利类型及 科技含量,折算成一定篇数的核心期刊论文,并相应换算成一定数量 的科研积分。 五、合作著作、教材等按作者实际完成的字数计分。合作论文按 作者人数平均计分。本校教师与非本校人员合作成果,只对本校教师 实际完成的部分计分。除学术论文外,其他成果没有明确写作分工的, 原则上不予计分。 六、本办法所称“ 发表”,是指在有批准刊号的合法刊物上以“华 东政法大学” 的名义公开 发表;“ 出版”,是指取得书号公开出版。教师 接受采访,未在发表或出版的作品署名为作者的,不称为“ 发表”。 七、本办法所称“ 校定国家级出版社”,是指: (一)综合类: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中华书局、北 京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 版社; (二)法学类:法律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三)经济学类:中国经济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国财政经 济出版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 (四)政治学、社会学类:中央编译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新华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五)文学类:人民文学出版社、外国文学出版社、上海译文出版 社; (六)教育学类: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华东师 范大学出版社、辽宁教育出版社; (七)艺术类: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中国戏剧出版 社; (八)计算机类:科学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九)外语类: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上海外语教学出版社; (十)管理学:经济管理出版社; (十一)除上述出版社以外,凡被列入“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 名 单的出版社,均属于国家级出版社; (十二)每年入选“国家重点 图书、音像、 电子出版物出版 规划”的 著作视为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 八、根据本办法计算的教师科研得分,每 1 分按人民币 1 元予以 奖励。 九、学校对专职研究人员另有考核要求的,从其规定。专职研究 人员中,研究 员比照教授、副研究员比照副教授、助理研究员比照讲 师享受学术会议报销等科研待遇。学校对专职研究人员超出考核要求 的科研成果,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十、对于教师在科研成果申报、登记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由科研 处根据成果的具体情况,组成专家组讨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