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企业破产法.ppt
第 三章 企业破产法 [学习要点 ]: 掌握破产主体申请破产须具备的条件;理 解债权人的权利保障;掌握符合破产清算的破 产人的分配规则;了解重整与和解的条件和程 序。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企业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1、企业破产的概念 • 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由 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 人,或在法院监督下,由债权人或债权人会议 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清偿债务、避 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2、破产的特征 ( 1)破产是一种债务清理的法定手段 ( 2) 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为前提 ( 3) 破产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 ( 4) 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 案例: 张三从某国有企业下岗后,在其居住的小区 开了一家个体工商户,销售日常用品。 2005年, 张三见某类商品在市场销售得特别好,便向李四 借了 1万元购买该类商品。但由于市场发生变化 ,造成了大量的产品积压,以至于无法偿还李四 的 1万元货款,于是李四向法院申请破产。请问 :张三符合破产的条件吗? 张三不符合申请破产的条件。首先,张三开 办的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法人,不具有破产的条 件;其次,本案中债权人只有李四,没必要利用 破产还债程序,这一特别程序是使多数债权人得 到公平清偿。 二、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 1、破产法的概念 • 破产法是指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 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总称。 –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 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 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 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 ,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 2、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 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信用关系的法律 形式 —— 债,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 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 益,维护社会利益,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 • 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还 产生广泛的间接调整作用,如进一步完善市场 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促进企业改善经营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破产来优化资源的 配置与使用,调整社会产业与产品结构等。 3、我国破产法的发展 • 统一的全国性破产立法,是于 1986年第六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8次会议通过的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 。 • 鉴于 《 破产法 》 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而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同样需要 破产法的调整, 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 议通过施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以下简称 《 民事诉讼法 》 )于第二编( 审判程序编)中专设第 19章 “ 企业法人破产 还债程序 ” ,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 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的破产案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 及对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 1986年 破产法中的内容已不能完全满足经济体制改 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并日渐暴露出其诸多 缺陷,影响到对破产关系的正确调整。 1994 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着手组织新破产法的 起草工作。经过十几年的努力, 《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于 2006年诞生,并于 2007 年 6月 1日施行。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一、企业破产界限 • 《 企业破产法 》 第 2条规定: “ 企业法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 定清理债务。 ”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1、破产案件的管辖 • 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 – 债务人的主要 经营 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 地。 企业的管理机构与生产、经营场所 不一致的,以管理机构所在地为债务所 在地。 2、破产申请人 • 破产申请人是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 – 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 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 – 债务人 •债务人可以申请自己破产。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 法院在接到破产案件申请之日起的 15日内决定 是否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 10天之内提起上诉。 • 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 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逃避债 务而申请破产的; – 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 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 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 产去向的。 案例: A法院在执行以甲公司作为债务人的一起民 事债权债务案件的时候,该公司因负债被申请 破产,并由 B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 A法院为协 助 B法院的破产程序,加快了对甲公司的执行。 B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后,为了避免国家税务的 流失,直接通知银行从甲公司的账户上扣缴税 款 5万元。请问: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是否合理? 本案中, A, B两个法院的做法都不合理。首先, A 法院应该在甲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中止执行而不是加快 执行;其次,尽管税款要优先于一般债权,但 B法院不 能未经破产程序直接通知扣缴税款。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 一、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概念与组成 • 指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 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 志的破产机构。 • 债权人会议由以下人士组成: –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 – 债务人的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1)核查债权; (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 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 3)监督管理人; (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6)通过重整计划 ( 7)通过和解协议; (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 其他职权。 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 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 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1/2以上。通过和解协 议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2/3以上。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 约束力。 案例: 某公司因负债被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 破产申请,并查明该公司共有如下债权人: 甲公司享有债权 100万,其中 60万元有担保 ,未放弃优先受偿权;乙公司享有债权 50万 ;丙公司享有债权 100万;丁公司享有担保 债权 100万,但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现讨论 通过和解协议时,甲、乙表示反对,丙、丁 表示同意。请问该协议能通过吗? 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要求 有代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2/3以上的股东同意。本 案中,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甲 40万;乙 50万;丙 100万;丁 100万(因为丁放弃了优先受偿权)。在 丙、丁同意的情况下,该和解协议可以通过。 二、和解与重整 1、和解的概念 • 和解是在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为了避 免债务人破产,由债务人与全体(或者大 部分)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 议调整债务人的债务、减轻债务人的负担 ,以使债务人恢复生机,并使债权人有可 能得到比通过破产程序所能得到的更多的 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2、 和解制度的特征: ( 1)破产和解适用于已具备破产原因的债 务,并且是以避免破产清算为目的的。 ( 2)破产和解的内容一般是延期、分期偿 还债务,以及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债务。 ( 3)破产和解须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之 间达成协议。 ( 4)破产和解具有强制性。即和解协议一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该和解协议即对全 体债权人有约束力。 3、重整的概念 • 重整是指当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或企业出现 破产原因或者有破产原因出现的危险,同时 又具有振兴和再生的希望时,为防止公司或 企业破产,经公司或企业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在法院的干预下对该公司或企业实施强制 治理以促使其复兴的制度,是旨在挽救作为 债务人的公司或企业的生存的一种积极程序 。 2、重整的申请 •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 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 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 注册资本 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重整。 3、重整的终止 •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 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 破产: –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 、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 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 职务。 第四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的概念 • 是指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 法律效力的裁定。破产宣告的条件: ( 1)出现破产的原因 ( 2)和解和整顿被完全否定 ( 3)终结整顿进入破产程序 2、破产财产的内容 ( 1)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所有的和经营管理 的全部资产。 ( 2)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后,到破产终结 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人的债务人偿还的 债务和获得的利息,破产人的财产持有人 交付的财产,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等。 ( 3)应该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等;破产 企业与其他企业联营所投入的财产和应当 得到的利益。 ( 4)包括破产企业在中国境外购买的股 票、债券和投资也可并入破产财产。 ( 5)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 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 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 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 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 6)债务人的开办人在开办时出资不足 的,债务人破产立案后应当予以补足, 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 7)债务人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 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不论是否已支付或者 已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 8)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 ,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 毕的剩余部分,在破产宣告后列入破产财产。 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 后列入破产财产。 ( 9)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 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如 债务人作为保证人履行了保证义务后,他对被 保证人享有的债权列人破产财产。 ( 10)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 为已到期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但是应 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 11)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 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以及在其全资企业中 的投资权益属于破产财产。 ( 12)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清算组 可以将其出售、转让,出售、转让所得和 股权收益为破产财产。 3、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 ( 1)取回权的标的物。 ( 2)债务人财产中依 《 担保法 》 设立了担保 的财产和他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财 产。 (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 赔偿金等代位物。 ( 4)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 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 5)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 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 6)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 有权的财产。 ( 7)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 8)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 9)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 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 财产。 ( 10)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 利性设施,不属于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