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制度.doc
调解制度 调解制度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它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的 有以下四种: 一、人民调解。 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目前规 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 定》等法律法规。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 一)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 )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 民调解委员会;(四)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 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 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多民族聚居 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中 应当有妇女委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 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 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 义道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 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 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 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 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 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 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 纷不收费。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 或者终止调解;(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 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 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当 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不同 的情形,分别采取督促当事人履行,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 ,告知当事人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以及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 民法院起诉等处理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 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 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二、法院调解。 这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 是诉讼内调解。对于婚姻案件,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的程序。至于其他民事案件 是否进行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是必经程序。法院调解书与判决 书有同等效力。对于调解不成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 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三、行政调解。它分为两种: 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这是诉讼外调 解。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 进行的调解,这些都是诉讼外调解。 四、仲裁调解。 即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这也是诉讼外 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