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安全高效矿井.doc
煤炭工业安全高效矿井(露天)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行业自主创新,加快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引导煤炭 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煤炭工业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高效矿井(露天)是指矿井工作条件达到规定标准,无重大安全 事故发生,工作面单产、原煤生产人员效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资源回收率、矿区环 境保护符合规定的矿井(露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煤矿。 第四条 安全高效矿井(露天)评审设立三个级别: 1、特级安全高效矿井(露天); 2、行业一级安全高效矿井(露天); 3、行业二级安全高效矿井(露天)。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安全高效矿井(露天)须达到以下标准: 1、安全生产 ①特级安全高效矿井百万吨死亡率为0;行业一级安全高效矿井当年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人 以上的事故,百万吨死亡率低于0.4;行业二级安全高效矿井当年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 上的事故,百万吨死亡率低于1; ②特级安全高效露天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行业一级安全高效露天矿百万吨死亡率低于0.1 ;行业二级安全高效露天矿百万吨死亡率低于0.2。 2、经济效益 ①煤矿在保证安全生产各项必要投入的前提下实现盈利; ②煤矿职工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应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特级、行业一级、行业二 级安全高效矿井(露天)应分别达到煤炭行业人均年收入的2倍、1.4倍、1.2倍以上或分别 高于本企业上年度的15%、12%、10%。 3、采掘机械化程度 ①安全高效露天矿采煤、剥离机械化程度应全部达到100%; ②特级、行业一级、行业二级安全高效矿井采煤机械化程度应分别达到95%、85% 、75%以 上; ③特级、行业一级、行业二级安全高效矿井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均应达到95%以上; ④特级、行业一级、行业二级安全高效矿井的综掘机械化程度,应分别达到40%、25% 、1 5%以上。 4、采煤方法及采出率 ①煤矿水平接替正常,采区和工作面开采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②煤矿采煤方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③矿井采区采出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 、厚煤层不低于75%; ④露天矿采出率不低于97%。 5、信息化管理 煤矿在调度、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6、矿井安全监测监控 煤矿必须配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7、矿井劳动定员管理 煤矿应建立矿井劳动定员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组织生产,优化企业劳动组织,提高劳动效 率。必须实行“限员挂牌” 制度。 8、环境保护 煤矿必须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持有合法有效的排污许可 证明。 9、矿井综合单产 特级、行业一级、行业二级安全高效矿(井)的综合单产,应分别达到12万吨/个/ 月、8万 吨/个/月、6万吨/个/月以上。 矿井开采难采煤层:较薄煤层(≤1.5m)或大倾角煤层(≥25°),考核综合单产乘0.5系数 ;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考核综合单产乘0.8系数。 10、矿井原煤工效 原煤生产人员效率(吨/工)矿(井)实际产量 (万吨/年) 特级 行业一级 行业二级 ≥300 ≥15 ≥10 ≥7 ≥200—300 ≥12 ≥8 ≥6 ≥100—200 ≥10 ≥7 ≥5 ≥45 —100 ≥8 ≥6 ≥4 (注:考核矿井难采煤层原煤工效标准的系数与综合单产标准相同) 11、安全高效露天矿单产和原煤工效 ⑴露天矿包机组月平均产量标准 特级、行业一级、行业二级安全高效露天矿包机组月平均产量,应分别达到12万吨、8万吨 、6万吨以上。 ⑵露天矿原煤工效分类标准 原煤生产人员效率(吨/工) 间断工艺半连续工艺 单斗—汽车 单斗—准轨 剥采比 (米 3/吨) 特级 行业一级 特级 行业一级 特级 行业一级 <2 >35 >25 >35 >25 >15 >10 2 — 4 35 - 25 25 - 20 35 - 25 25 - 20 15 - 10 10 - 8 4 — 6 25 - 20 20 - 15 30 - 25 25 - 20 13 – 8 8 – 6 6 — 8 20 - 15 15 - 13 25 - 20 20 - 18 10 – 6 6 – 4 (注:原煤生产人员效率计算依据剥采比用插值法) 行业二级安全高效露天矿原煤工效标准,规定为行业一级标准乘0.8系数。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安全高效矿井(露天)建设实行动态达标制度,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符合安全高效矿井(露天)条件的煤矿,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各省(区、市)煤炭管理机 构、中央煤炭企业申报,各省(区、市)煤炭管理机构、中央煤炭企业接到申报材料后, 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于每年3月中旬前以正式文件(附相关报表材料)向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申报。 第九条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组织专家,采取书面审核与现场抽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省报送的 安全高效矿井和露天煤矿进行评审。 第九条 评审、验收、公示期间,申报矿井出现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则不予命名。 第十条 通过评审的煤矿,均在中国煤炭工业网(www.chinacoal.gov.cn)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15天,公示期满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予以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 煤炭企业应制定安全高效矿井(露天)的发展规划,并建立激励机制。对于在建设安全高 效矿井(露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重奖,具体奖励办法自定。 第十二条 申报煤矿必须如实申报,如发现弄虚作假,除取消该矿当年申报资格外,2年内不得再次申 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还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建立全国安全高效矿井(露天)信息联络员制度。及时沟通和交流安全高效矿井(露天) 建设的经验和做法,取长补短,加强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计算劳动效率有关问题的规定 煤规字[1994]第152号 原煤生产人员效率计算: 一、 计算公式: 数 ( 工 日 )生 产 人 员 实 际 工 作 工 日报 告 期 参 与 计 效 的 原 煤 产 量 ) ( 吨 )报 告 期 原 煤 产 量 ( 计 效=工 )效 率 ( 吨原 煤 生 产 人 员/ 式中:参与计效的原煤生产人员是指在原煤生产过程中,直接从事原煤生产活动 的工人和部分管理人员。包括以下各类人员: 1、井下工人:指以矿井井口为界,凡在井下直接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生产工人均 属井下工人。在井下工人中参与计效的工人有:回采工人、掘进工人、井下运输工人 、巷道维修工人和井下其它生产工人。 2、露天工人:是指在露天矿场由剥离到采煤装车外运为止所有从事原煤生产活动 的工人。包括采、剥、穿孔、爆破、机电、运输、装运、排土等工人。 3、直接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部分管理人员。包括:井口或露天坑口直接从事生产 管理的正副井、区、段长和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局、矿两级机关为原煤生产服务的正 副局、矿长,局、矿三总师,局与矿采、掘、机、运、通、地测、调度等部门的行政 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 4、地面运输工人中的井口推车工、摘挂钩工、翻罐笼工人以及绞车、压风机司机 。 以上各类人员中凡属于“生产服务线各种专业队”,即企业实行生产、生产服务 、生活服务三条线分头管理,且由井上、井下工人共同组成,各自内部独立核算、自 负盈亏的专业队(组),由于它们与生产线的各生产队组是经济往来关系,各专业队 按采、掘等队组的要求定时定点实行专业承包和专业保障,因此可不统计为原煤生产 人员,亦不参与计算原煤生产人员效率。 二、计算原煤生产人员效率的几项具体规定: 1、在参与计效的人员中,对招收的新工人(包括为本企业新井投产培训的人员) ,自进入生产岗位六个月以内不参与计算效率;对为外单位培训人员一律不计效率。 2、生产矿井中直接从事改扩建工程的所有人员一律不计效率。 3、井下包工队的计效问题:按照计效产量和计效工数相一致的原则,凡在正规工 作面采煤掘进的工人均参加计算效率,其产量统计为计效产量;在非正规面(如采边 角煤柱、三角煤等)的工人不参与计算效率,其产量亦不纳入计效产量。 4、矿井停产期间其工人均不参与计算效率。 5、计算效率的子母项相适应,统计范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