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宠物诊疗规范化建设办法.doc
关于印发《江苏省宠物诊疗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苏农办牧 [2011]67 号 2011-11-01 各市农委: 为深入贯彻《动物防疫法》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宠物诊疗行业管理,保障公共 卫生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宠物诊疗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市对照建 设标准,分类指导,严格把关,强化监督,切实推进全省宠物诊疗行业规范化管理工作。 附件:江苏省宠物诊疗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江苏省宠物诊疗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印发 (2011-2013 年)的通知 》(苏农办牧〔2011 〕25 号),结合我省宠物诊疗行业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和人员 (一)宠物诊疗机构应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等政策法规规定的有关证照。 (二)宠物诊疗机构应使用与诊疗许可审批和工商登记相一致的机构名称。 (三)宠物诊所不少于 1 名、宠物医院不少于 3 名经注册的执业兽医师从事宠物诊疗工作,且执业兽医师 每周坐诊不低于 35 小时。 (四)宠物诊所配备不少于 1 名、宠物医院不少于 3 名经备案的执业助理兽医或经注册的执业兽医师开展 辅助诊疗活动。 (五)在显著位置公示宠物诊疗机构有关证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等资料。 二、选址和布局 (一)宠物诊疗机构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市场等场所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场所不 少于 200 米。 (二)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 道。须提供社区居委会同意开设诊疗机构的证明。 (三)具有固定的诊疗场所,使用面积应与诊疗规模相适应,宠物诊所不少于 60 平方米、宠物医院不少 于 100 平方米,应具有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宠物诊所应设置诊室、化验、手术、治疗、消毒、药房等功能室(区),宠物医院还应设置处置、 隔离、住院等功能室及档案室(柜)等。 (五)各功能室(区)之间做到明显分开、相对独立、标志清楚,并与宠物美容等其它经营服务场所进行 物理隔离。 三、设施和设备 (一)宠物诊疗机构应具有与其诊疗活动相适应的诊断台、手术台、输液架、药品柜、器械柜、病案柜等 设施,以及相应的诊疗用诊断、手术、供氧、常规化验、消毒、冷藏、保定、污物处理等器械设备。 (二)宠物诊疗机构还应配备冰箱、消毒器械等与宠物诊疗活动相配套的设施设备。 (三)宠物医院还应具有麻醉机、心电监护仪、X 光机或 B 超仪等从事宠物胸腔、腹腔和颅腔手术的设施 设备。 四、制度和记录 (一)宠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宠物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管理、兽药处方和无害化处理等管 理制度,并在相应位置悬挂。 (二)宠物医院还应建立健全宠物门诊、住院、手术、病案管理、培训、回访等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和岗位 责任制度,完善宠物的麻醉、手术、住院、告知、会诊、转诊等各项诊疗程序。 (三)使用全省统一的诊疗服务记录表式,各项记录表格印有宠物诊疗机构名称,门诊、手术、住院、用 药等诊疗活动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应记录真实,内容完整,书写规范。 (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及时报告。规范兽药采购、登 记和保存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兽药,做好兽药使用不良反应记录、处置工作。 (五)应安排专人负责病案管理,病历、处方笺、手术记录、住院记录等诊疗活动记录应依序编号,分类 归档,专柜保存 3 年以上。 (六)实行电子化诊疗管理的宠物医院应保存电子档案,病历、处方笺等主要文书应即时打印并经执业兽 医师签字确认后保存。 (七)对仪器设备定期进行保养、维修,计量仪器应定期校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手册、校验证书、维修记 录等资料完整,并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五、管理和服务 (一)有计划地开展政策法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培训工作有制度、有记录,不断提高诊疗人员 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 (二)从业人员着装整洁,统一工作服装,统一制作岗位牌、上岗证,挂牌上岗,服务热情。 (三)宠物诊疗机构应加强诊疗卫生管理,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地面、墙壁、屋顶及其连接处的装修 应便于清扫、消毒,物品、器具摆放有序,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空气清新。 (四)挂号、诊断、治疗、药品、住院等宠物诊疗活动价格应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检验、化验、用药等 诊疗活动应做到合理规范,价格公道。 (五)遵守职业道德,爱护宠物,保障动物福利,尊重宠物主人,减少医患纠纷。 (六)严禁开展虚假宣传或进行虚假广告,对诊疗方案可能出现的情况,应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必要时须 征得宠物主人签字确认。 (七)诊疗活动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公布投诉、监督电话,客观处理投诉、举报事宜。